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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天津市二中院发布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10-15 06:50:43 阅读: 来源:滚焊机厂家

天津北方网讯:今天上午,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该院近年来审理的多个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再婚须放弃抚养权”约定无效

基本案情

原告薛某与被告邱某于2010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内生育一女。2013年4月2日,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由邱某直接抚养,薛某每月负担抚养费400元。附加条款:如邱某再婚,则必须无条件自动放弃抚养权,改由薛某抚养……”自双方离婚后,女儿一直随被告生活,后原告薛某获悉被告已再婚再育,以其不再具备抚养女儿的条件为由,起诉要求将薛某抚养权变更由原告抚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薛某的诉讼请求。薛某提起上诉,要求改判。二审期间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孩子抚养、费用承担和探望方式达成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父母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放弃抚养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关于“如被告再婚,则必须无条件自动放弃抚养权,改由原告抚养”的约定,实质上是对抚养义务的放弃,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无效。原告基于此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于法无据。二审法院经做工作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矛盾得以化解,为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创造了有利条件。

说好房子归儿子

离婚后反悔无效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24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儿子所有。协议订立后,该房产并未过户至双方之子名下。后徐某起诉,请求依法分割该诉争房屋。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徐某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件中,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双方所有的房屋赠与给未成年子女,后在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重新分割诉争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如果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的处理结果体现了上述法律规定精神,维护了民法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孩子非亲生

返还抚养费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3年5月11日按民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于同年10月27日生下一女。2014年初,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孩子由原告抚养至2016年11月,其间孩子曾两次住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1.1万余元。11月10日,原告得知与孩子没有血缘上的亲子关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其用于抚养孩子的抚养费3.9万元、治疗费4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

经两审审理,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女方张某某给付男方张某子女抚养费、医疗费共计4.6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期间,女方与他人生育了子女,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该子女进行了抚养,其是否有权向女方追索相应的抚养费、医疗费等费用。依据法律规定,在上述情形下,女方与他人所生子女和男方没有血缘上的亲子关系,男方与该子女之间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如果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际进行了抚养,其可以要求女方返还相应的抚养费、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同时,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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